2008年1月2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替人担保要慎重 知己知彼避灾祸
强盛

  近期,桐乡法院乌镇法庭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案。梧桐街道的一位男士因替远房亲戚担保,而惹上了案值40多万元的官司。
  2007年9月,一家制衣公司的沈老板向某公司借款40万元,约定一个月即归还,并由他的一位远房亲戚担保。沈老板拿到借款后随即人间蒸发,出借人无奈起诉到乌镇法庭,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法庭受理后,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名下100多平方米的住房,并向担保人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。
  送达法律文书时,担保人神情沮丧地向法院工作人员诉苦,说他还另外替沈老板担保着10万元借款,讨债的人把他家的窗户都砸破了。法院查封的是他唯一的住房,买房子还欠着1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。这样他一共担保了50万元借款,他根本没有能力偿还。当初沈老板说请他担保只是做个形式,他碍于亲戚情面没有推托,没想到沈老板欠了几百万元后就不知去向了。担保人夫妻俩都是教师,结婚才3年多,现已为此事而离婚了,年幼的女儿由女方抚养。
  本来小夫妻都是教师,10万元按揭贷款并不是问题,小日子过得其乐融融,现在无端惹来50万元的债务,弄得妻离女散,真是让人感叹。
  笔者在此提醒那些好心人,担保人不是“只做个形式”,一旦借款人失去了偿还能力,担保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。替人担保要谨慎,即使要担保,担保前也要对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了解清楚,并且担保时要量力而行,不能超越自己的能力,以免惹来不必要的麻烦。